日前,我所接受北京市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指派张辉、柳晶晶律师为涉嫌贩卖毒品罪的少数民族被告人帕某担任刑事一审辩护人。该案于2009年5月7日在朝阳区人民法院温榆河法庭开庭审理,5月20日作出了一审判决。
该案系一起较为特殊的贩毒案件。据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列明:被告人帕某与在本市朝阳区的运某联系并提供毒品,指使被告人吐某、阿某于2008年12月4日22时许本市大兴区公安大学门外,以人民币五千元的价格向运某某贩卖毒品一包(经鉴定为海洛因,净重11.1克)。后三被告人被抓获归案。上述毒品已收缴。后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三被告人亦认可了上述犯罪事实。
在律师的阅卷过程中,张辉和柳晶晶两位律师了解到该案实为本案的侦查机关实施的“警察圈套”。即侦查机关安排让本案中的运某去引诱被告人帕某出来贩卖毒品,运某在侦查机关的安排下故意引诱被告人帕某贩卖毒品,这是一种特情引诱。
张辉和柳晶晶两位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即(法(2008)324号)第六部分“特情介入案件的处理问题”的规定:“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进行了辩护,并综合被告人帕某同意采用被告人自愿认罪、适用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程序而可以予以酌定从轻的情节及其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如: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次犯罪等方面)进行了罪轻辩护。最终两位律师的辩护意见获得了基本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