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8日,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我国第一例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在贵州省清镇市法院成功立案。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冯秀华受中华环保联合会委托代理此案。
据了解,2009年5月,中华环保联合会接到有关群众举报,称在位于贵州省清镇市百花湖风景名胜区内有一未完成全部建设的冷饮厅加工项目,对百花湖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环境构成潜在威胁,希望该会能发挥社会团体的监督优势,督促当地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消除污染隐患。
随即,中华环保联合会派出调查组,冯秀华律师作为调查组成员之一,多次赴实地进行调查,发现群众所反映的情况属实。2009年7月8日,冯秀华律师受中华环保联合会委托,向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发送律师函,建议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在收到律师函后十日内,按该局与李万先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条件”中的约定,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或其它附属物,以消除该建筑对环境造成的潜在危害!但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仍未履行职责。
2009年7月27日,冯秀华律师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经审查,贵州省清镇市法院已于2009年7月28日决定立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