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7日,我所冯秀华律师因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不履行收回土地的法定职责,正式代理中华环保联合会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中国首例环境公益行政诉讼。该院于同月28日正式受理该案,并定于2009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9月1日,本案在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如约开庭。在核对了原被告及第三人的身份无误并无异议后,法庭进入审理阶段。冯律师宣读起诉状后,被告代理人宣读了答辩状,答辩状中称:我局经调查取证,已于2009年8月28日报经清镇市人民政府批准,做出了《关于无偿收回清镇市百花湖冷饮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依法收回了百花湖冷饮厅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三人表示已收到该决定。
据此,法官指出:在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已做出收回所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对本案是否继续审理有直接影响,现就此问题进行调查。调查中冯律师从2009年7月9日给被告发律师函、7月25日受到被告的回函、到7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分别回答了法官的问题。随后在法官主持下对被告的《决定》进行了质证。冯律师代表原告确认了该份证据的效力。在原告诉讼目的已达到的情况下,经与另一代理人商定,冯律师当庭向法院提出:“被告已经做出了《决定》,原告对被告的行为表示欢迎,鉴于诉讼目的已经达到,我们向法院提出撤诉。”
法院经过合议,作出同意撤诉的裁定,并于5日内送达当事人。原告向法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9月4日,原告收到了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09)清环保行出字第1号裁定书(见附件)。
至此,社团组织敦促国家行政机关履职的监督职能顺利完成,中国首例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完美收官!
附件:(见下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