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本所依法接受扬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为其申请发行“2009年扬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指派姜威律师和郭彦律师作为扬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发行本期公司债券的主办律师。姜威律师和郭彦律师为扬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进行尽职调查、协助起草、完善所需法律文件、出具申请所需的法律意见书。
扬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期公司债券的申请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发改财金[2009]1472号”文批准,现已公开发行完毕。
本期公司债券的发行总额为人民币20亿元,期限为七年,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年利率为5.94%。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A级,扬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期主体信用级别为AA级。
本期债券采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向机构投资者协议发行和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两种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