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郭彦律师和韩强律师为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增持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提供法律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
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其前身是1984年12月6日成立的日照港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1号)精神,日照市委、日照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5月16日发布了《关于印发〈日照市港口联合方案〉的通知》,将日照港务局和岚山港务局联合,成立了国有独资的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市人民政府持有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是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2006年10月17日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时,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公司54.42%的股份,为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
集团公司从2008年9月22日首次增持起至2009年9月21日,累计增持股份公司12,691,163 股,占股份公司总股本1,510,102,040股的0.84%,未超过股份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该次增持完成后,集团公司合计持有股份公司69841.7163万股,占股份公司总股本的46.25%。集团公司已持有股份公司54.42%的股份,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收购股份公司股份,触发了要约收购义务,集团公司应发出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按照法规规定,集团公司因在股份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股份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即从2008年9月22日首次增持起至2009年9月21日,增加其在股份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股份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集团公司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
2009年9月29日,集团公司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豁免要约收购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义务的申请报告》。中国证监会已接收集团公司的该份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