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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郭千山律师代理四位农民申请六宗国有土地使用证


文/长安网站编辑部      时间/2010年06月09日      字体/

 

今年年初,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注销三河市泃阳镇六宗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于2010年元月27日在三河市国有土地官方网站发颁公告注销,涉及其中的四户农民不服这一决定,聘请我所郭千山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日前,廊坊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撤销三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注销六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公告。

郭千山律师认为关于注销六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主要理由有五项,一是该公告依据的《土地登记办法》是2008年2月1日起实施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不能用现行的规定处理已经过去的事实。二是注销六宗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前三河市政府虽然组织了听证,但没有作出决定书。因为根据国土资源部规定,召开土地听证会后应当作出决定,这里规定的是“应当”,是必须的,不是可有可无,如果没有法律文书,则构成违反规定。三是申请人办理土地使用证时所提交的材料是真实的,不存在欺骗。且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书之前,三河市国土局进行了土地丈量核实工作,从现场的签字也能看出申请人的企业性质。四是申请人取得土地使用证前依法缴纳了相关费用。三河市政府批复同意申请免缴土地出让金,现该批复仍具有法律效力。五是该公告违反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三河市政府于2004年6月为申请人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迄今已有5年,早已超过了法定处罚期限。

三河市政府答辩称,注销这六宗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是依据廊坊市监察建议书作出。二是组织了听证会,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但当事人主张其国有土地使用证系合法取得的理由均不成立。虽然没有决定书,但作出了注销公告,因此,请上级人民政府维持这一公告。

廊坊市人民政府经复议认为,三河市政府依据国土资源部2007年12月23日颁布的《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注销申请人2004年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属适用依据错误。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目之规定,决定撤销三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注销六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公告。

附:《郭千山律师行政复议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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