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长安律师事务所韩强律师就网友对《工伤保险条例》中“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作认定标准”提出的质疑接受了人民网记者的采访,建议将统一的“48小时”限制改为分病种区别限制。
韩强律师认为,由于我国目前仍处于发展阶段,企业和国家尚不能承担那么高的社保福利。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所以才有了这“48小时”的时限规定。
但是,法律的界定范围总有个度,无论规定48小时还是72小时,总有超越时限的特例发生。条例限制在48小时内,对49小时的来说可能难以接受;即使限制在72小时内,对73小时的又如何解释呢?更何况有些情况下,职工虽然在工作期间发病,但是病因可能与工作无关。此外,还有可能由于疾病种类的不同,致使需要抢救的时间或者从发病到危及生命的时间存在差异。因此,突发疾病工作认定时限不该一刀切,建议将统的48小时限制改为分病种区别限制。